食品回收知识

上海食品回收再生产问题分析

来源:      2018/12/8 15:20:52      点击:
上海回收食品再生产问题分析

实践中,某些商家将过期食品回收,通过修改保质期再次销售;某些奶制品企业将已经过期的纯奶、酸奶回罐再生产加工;某些啤酒生产者将过期啤酒作为原料再加工生产。这里涉及到“回收食品”的概念,而该概念在危害食品犯罪和《食品安全法》中均为明确界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对“回收食品”给出详细界定:“(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做了禁止性规定。

我们认为,国家质检总局作为食品生产环节最高监管职能部门,其对“回收食品”的概念界定应予尊重和执行,且与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不相抵触,从实际操作上看,该概念可以适用于刑法分则的规定。本文讨论回收食品再生产问题,主要包含回收食品再售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情况,是否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罪的问题,着重考虑回收食品的质量问题,故将“回收食品”按照质量划分为保质期内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海食品回收再售行为的定性

这里主要讨论将食品回收后,没有对食品本身进行再次加工,而是通过修改食品的外包装,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将不合格的食品误认为合格食品进行购买、食用的行为。其中包含了两类情况:一类是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延长销售时间,将保质期内的食品回收,通过修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等方式再次销售的行为。在销售过程中,会造成有些产品实质已经超过保质期,而包装上确显示保质期内,这种行为符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达到法定情节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另一类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再售的情况。对于回收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再销售的行为,若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程度,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若情节没有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表追的食品罪的危害后果,则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上海拆包回料行为的定性

拆包回料是食品行业的一种说法,是指将回收食品(包含过保质期食品与未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再次生产加工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回收食品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故我们可以认定回收食品不在食品原料的范围,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掺入的行为,属于掺入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回收食品经过拆包后回料的过程,若含有毒、有害物质,比如明显腐烂变质、生成细菌、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进行回收后,作为原料掺入,再次生产出新食品的行为,符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若回收食品本身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未达到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要求,则应考察案件情况,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生产、销售,达到法定情节,则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